發佈時間: 2003-11-07 17:06:09
金融機構為加速處理不良債權,常會為顧客代為向法院投標,購買銀行將拍賣的法拍屋,此一現象已引起行政單位的注意!內政部最近規定,金融機構從事這項業務,屬不動產經紀業務,必須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約束。
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,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須加入當地同業公會後才可營業,因此,金融業從事這項業務,依法必須加入不動產經紀業公會。
依照民法的規定,拍賣是特種買賣之一種,即由多數應買人公開出價中,選擇出價最高者,並與其訂立契約的一種競爭買賣,在性質通說解釋為買賣之一種。
按內政部的解釋令規定,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不動產為業務者,性質上自為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代理業務,即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「仲介業務」無異。
內政部規定指出,金融業為了處理帳上不良資產,對於金融業放款不動產擔保品,已由法院決定拍賣者,會出現金融業為有意購買的民眾(通常為銀行的客戶)代為到法院投標,並與客戶簽訂委任代標契約。
內政部認為,不論金融業是否有收取報酬,都屬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,從事不動產買賣代理的仲介業務,因此必須受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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