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用住宅 賣低買高可扣抵稅額

發佈時間: 2004-05-05 17:26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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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宗志/台北報導 納稅義務人為了享受較舒適的生活空間,買新屋賣舊屋的期間在二年之內,就有機會可以適用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」,減輕換屋所帶來的財務負擔。國稅局指出,只要納稅義務人買賣的是做為自住用途的住宅,無論先買後賣,或是先賣後買,只要買的價錢高於賣的價錢,就可以享受扣抵稅額的優惠。 舉例來說,小王在90年10月買進一棟房子,房屋價格為630萬元,準備全家搬進去住,接著又在同年12月,將目前居住的房子賣出。該屋購買時價格為580萬元,以600萬元賣出,賺了20萬元。則小王的新屋買價630萬元高於舊屋賣出價600萬元,符合「重購自用宅抵減稅額」規定。 小王首先將賣房子的收入20萬元列入「財產交易所得」中申報。其次計算包括出售房屋所得的應納稅額60810元,再算出不含出售房屋所得的應納稅額34810元,二者相減為26000元,這就是小王重購住宅的可扣抵稅額。如果還有投資抵減稅額、大陸地區已繳所得稅可扣抵稅額,都可以列入可扣抵稅額項目,達到節稅效果。 國稅局指出,重購自用住宅抵減稅額應準備重購及出售房屋時的買賣契約,或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的契約影本;另外,所有權狀影本,產權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以內。 國稅局官員指出,不論納稅義務人是先買屋後賣屋,還是賣屋後買屋,不管是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名義買賣,只要買賣期間相距不超過2年,都可以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優惠。 電話:04-23160106 傳真:04-231305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