筆記起來 未履行不動產移轉契約不能退還已納印花稅

發佈時間: 2018-03-12 11:20:15
LINE-SHARE FB-SHARE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經常有民眾詢問,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應何時貼用印花稅票?解除或撤銷買賣時,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稅款? 稅捐稽徵處表示,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,應納印花稅之憑證,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,即應貼足印花稅票。另外,設定典權及買賣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,是印花稅的課徵範圍,所以房屋或土地移轉契約交付使用時,即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或貼足印花稅票,縱使事後解除契約、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仍不能因未履行合約內容要求退還印花稅。 原發文處:http://sket.be/5EPK3